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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及担保纠纷【(2024)苏1002民初5575号】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代理立场

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

涉案标的

1301591.2元

核心案情

原告与被告扬州某镍业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余被告为案涉货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认可欠付货款1301591.2元,但主张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原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调整后利息,各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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