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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辽民初74号】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代理立场

原告(某银行沈阳分行)

涉案标的

本金33529.49万元及相应罚息

核心案情

原告银行与被告厦门某能源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开具十八张银行汇票,完成50%垫款义务。汇票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足额偿付垫款,尚欠本金335294862.18元及对应罚息,上海某国际集团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代偿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主债务人偿还全部垫款本金及罚息,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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