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案情
张某在某餐饮连锁门店任职十余年,因门店撤店调岗、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事由,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起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劳动权益。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1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00余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劳动者核心劳动权益全部得到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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