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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案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代理立场

复议申请人(沈阳某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核心案情

在林某与我方委托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委托人以原审判决未依法送达、执行依据未生效、法院恢复执行超过法定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本案执行依据经二审审理已依法生效,法院恢复执行符合疫情期间时效中止的法定规定,最终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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