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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货车碰撞损失核定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核心案情

马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熊某相撞,造成熊某人身损伤,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丹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5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多项抗辩意见,认定复印费不属于法定保险理赔范围,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5万余元,剔除全部不合理诉求。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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