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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2020)辽0181刑初366号】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代理立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财产保险沈阳分公司)

核心案情

王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经交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我方核心抗辩:驾驶人肇事后擅自离开现场,属于商业险法定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付责任。

争议焦点

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否构成保险免责事由、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定认定标准、赔偿项目范围与责任比例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驾驶人行为不构成保险肇事逃逸免责情形,判决我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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