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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2025)辽0111民初1822号】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代理立场

被告(某财产保险沈阳分公司)

核心案情

原告宋某某投保“乡村守护宝”意外伤害保险,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伤残保险金共计1万元。我方抗辩,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涉案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认定、伤残及医疗费赔付规则的适用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依法对免责条款履行完整提示说明义务,涉案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我方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7101.3元、伤残保险金800元。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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