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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代理立场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核心案情

李某为自有车辆投保车损险,保险有效期内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全损。李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4.6万余元及全部司法鉴定费用。我方针对车辆残值核定标准、鉴定程序通知义务的合法性提出核心抗辩异议。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司法公估结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6113.0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及评估费。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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