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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纠纷二审案【(2026)辽01民终6735号】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代理立场

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沈阳分公司)

核心案情

某运输公司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数年之后,运输公司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我方依法拒赔后诉至法院,主张保险赔偿金8.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原告诉请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全部诉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案件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争议焦点

商业责任险诉讼时效起算节点、诉讼时效中止法定情形的认定标准、保险赔付金额的合法核定方式。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4747.9元。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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