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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25)辽0113民初3383号】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案件记录

代理立场

被告(张某某)

核心案情

原告受雇于我方当事人,参与厂房翻修抹灰作业,施工过程中从5米高处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颅脑损伤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雇主张某某及工程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是否成立、事故过错责任比例划分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工程发包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原告自身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承担60%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仅承担40%赔偿责任,最终核定赔付各项损失约6万元,大幅缩减当事人赔偿金额。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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