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立场
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
核心案情
原告某安防公司承接我方委托人分包的广场精装修门体供货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据此起诉,主张我方支付欠付工程款167万余元及全部逾期利息。我方核心抗辩: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完整验收流程,且项目业主尚未拨付对应工程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工程验收结算的合同约定效力、“业主付款”附条件条款的法律效力、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质保期届满,判令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165.1万元,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付逾期利息。
本记录依律所提供的资料整理,涉及当事人信息作匿名处理;裁判结果与实际履行、执行情况应分别理解。历史案件不代表其他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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